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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院會今天(12號)三讀修正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增訂樹木保護專章,經地方政府認定公告的受保護樹木,不得任意砍罰、移植、修剪、破壞,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、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。(戎華儀報導)森林法增訂第五章之一「樹木保護」專章,12號在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。提案立委邱文彥表示,增訂專章的目的是要強化平地地區的樹木保護,地方政府應針對被公告受保護的樹木建立資訊追蹤和監督機制,主管機關也要訂出相關技術和資訊的規範。邱文彥:『未來地方政府應對樹木進行普查,具有重要意義的行道樹全身或單株的樹木,經認定後應公告為受保護樹木,並以原地保留為原則,這些重要樹木非經許可和民眾參與,不得任意砍罰、移植、修剪和以其他方式破壞,併應維護其良好生長環境。』邱文彥表示,希望保護樹木可以做為建立臺灣新文明的象徵,為地球綠化貢獻心力,未來政府還必須建立樹木保護專業人員,包括技術師和技術士等培訓、考選分級認證的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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